2023/04/27
(2023)浙0482民初1160号 姚利峰(身份证号码:818):本院受理原告张跃其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82民初1160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216号 汤鹏(住贵州省兴仁县下山镇茅坪村沙坝组,公民身份号码:815):本院受理原告钟春燕与被告汤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汤鹏支付原告钟春燕货款25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795元,共计845元,由被告汤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9589号 翟望、刘苑苑:本院受理原告徐州盟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9589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仲米明:本院受理原告朱良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清偿借款10000元整及延期付款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2920号 宗学军: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晓明与被告宗学军追偿权纠纷一案bg电子游戏平台,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袁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3)辽0882执恢200号 邹锦明:本院在执行纪宝健侵权一案中,应纪宝健申请,对邹锦明名下位于大石桥市水畔名苑两处房屋11#2单元403(92.46平方米),6#3单元905(87.9平方米)进行评估拍卖。现向你公告送达摇号通知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后第二个工作日到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二楼评估接待室选择评估机构,逾期将依法拍卖。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323号 赖瑞:本院受理原告张赫与被告赖瑞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彩礼1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龙凤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韩贺雄、乌兰县贺雄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长荣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3)青2821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10498号 丁康:关于本院受理卢培诉丁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苏0311民初1049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231号 蒋新:本院受理原告李贤全与被告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川0903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296号 冯学:本院受理原告翟平与冯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川0903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皖1021民初1782号 程义:本院受理张海水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第5法庭公开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方海平:本院受理原告王祥萍诉你方海平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王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4066号 孙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石化集团管道储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尹官翠:本院受理叶福贵与尹官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宋安敏:本院受理闵施画与宋安敏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转普裁定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休假日顺延)在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潘家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桑艳军:我院受理的原告新疆联创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和硕分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和硕县人民法院(2022)新2828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桑艳军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房屋租赁金6,753元及利息720元。保险费2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许祥平:我院受理的原告席雪峰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和硕县人民法院(2022)新2828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许祥平支付原告席雪峰中耕费9,500元,保全费115元,保险费200元,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508号 四川壹墨空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罗兵:本院受理原告夏红军、何玲玲与被告四川壹墨空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罗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夏红军、何玲玲与被告四川壹墨空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遂宁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于2023年2月8日解除;二、被告四川壹墨空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夏红军、何玲玲返还已付装修款50 687.27元并支付违约金12 800元。三、驳回夏红军、何玲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76元,公告费390元,鉴定费3000元,均由四川壹墨空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164号 王和福、罗艳宁、遂宁优筑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王和福、罗艳宁、遂宁优筑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川0903民初61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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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石十五,性别:女,年龄:约24岁,户籍:不详。该人经过公安网人脸识别及DNA比对和站内核实未找到该人亲属,多次寻亲无果。2023年4月22日4时24分因病抢救无效死亡。请其直系近亲属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务必与我站联系,逾期按规定处理,特此公告。联系电话,其他信息:盼您提供家属线索。 北京市西城区救助管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