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2
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会计法》关于“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的规定,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加快我国高级会计人才培养,着力造就一批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复合型高级会计人才,我部在组织、指导全国高级会计人才培训工作的同时,决定依托国家会计学院定期组织高级会计人才培训班,请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协助我部做好政策宣传、培训对象选拔、考核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财政部成立全国高级会计人才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高级会计人才培训工作开展。
领导小组下设全国高级会计人才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部会计司,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培训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制定高级会计人才能力框架,组织协调开发培训教材,建立高级会计人才信息库,对学员实行跟踪管理,指导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的培训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在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人才培训的同时,负责培训对象的选拔推荐、考试考核和后期管理等工作。
北京、上海、厦门三家国家会计学院负责高级会计人才培训的实施,具体负责培训课程开发、教学组织、结业考核、学员档案库建设、教务管理等。
各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有关主管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高级会计人才培训实施方案》(附件1)规定的培训对象选拔条件、程序等要求,认真选拔、考核、推荐培训学员。有关要求如下:
1.申请与资格审查。具备条件的学员,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填写《全国高级会计人才培训项目申请表》,按照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体制,报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具体报名方式由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确定。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对申请培训学员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确定拟报送培训人选,原则上为5~10人。
2.组织考试。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组织对培训人选进行集中考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命题,考试范围为会计、企业内部控制、企业管理综合知识和英语。考试为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为2005年10月29日上午8:30~12:00,考试地点由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有关主管单位确定并提前通知学员。
3.确定培训对象。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部门将考试试卷连同申请人申报材料于2005年11月2日前,一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报送的试卷和申请材料进行评卷和审核,确定培训人选。
从2005年开始,拟分期对全国通过选拔方式确定的培养对象进行培训。3年为一个培训周期,每周期第一年先集中培训1个月,其后实行在职学习、实践考核与跟踪培训相结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会计学院对学员的在职学习、实践、研究等情况实行跟踪管理。集中培训地点在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为确保培训质量,不断完善培训方案,2005年12月,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试办1期培训班,具体开学时间和有关要求,由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通知学员。
学员在培训期间的食宿费自理,可由学员所在单位按标准给予补贴。培训期间发生的其他培训费用由国家会计学院专项经费解决。
实施人才强国战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培养和造就一批精通业务、善于管理、熟悉国际惯例、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的高素质、复合型会计人才,发挥高级会计人才在强化会计职能、宣传会计政策、组织继续教育、研究实务问题等方面的组织推动和辐射作用,促进我国会计队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高。
主要培训对象为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或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成绩合格者。具体包括:
1.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或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后备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现任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也可参加);
3.大、中型企业中有一定工作经历、具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高级财务会计人员。
2.具有开拓创新意识,担任过一个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或从事过企业内部会计制度设计、重要课题项目研究;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分析研究能力。
3.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资格或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bg电子游戏平台。
1.申请与推荐。具备条件的学员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填写《全国高级会计人才培训项目申请表》(见附表),按照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体制,报单位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具体报名方式由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确定。
2.资格审查。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并确定培训人选5~10人。
3.选拔考试。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对培训人选进行集中考试。考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命题,考试范围为会计、企业内部控制、企业管理综合知识和英语。考试为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为3个半小时。2005年选拔考试统一于10月29日上午8:30~12:00进行,考试地点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有关主管单位确定。
4.确定人选。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将考试试卷连同申请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报送的试卷和申请材料进行评卷和审核,确定培训人选。
按照因材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中培训与在职学习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的培训方式,通过建立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全面培养和提升培训对象的综合素质。
(一)3年为一个培训周期,每周期第一年先集中培训1个月,其后实行在职学习与跟踪培训相结合的培训模式
集中培训以专题讲座、专题研讨、论坛等方式为主,主要是通过在国家会计学院的学习和交流,夯实基础理论、提升知识结构、更新经营观念、拓展管理视野,搭建起学员之间和学员与培训师资之间的沟通平台,同时,通过培训和综合考察,确定学员在职学习的方向和参与科研、实践的具体任务。集中培训结束时,由国家会计学院提供自学书目、课题项目和网上辅导服务,指导学员理论联系实际,深化培训内容bg电子游戏平台。
集中培训结束后,学员按照国家会计学院提供的自学书目、课题项目进行自学,定期参与专属网络论坛的讨论,按时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的各项活动,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学习心得体会、业绩报告、专业论文、案例研究报告、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1年内报送材料的数量不得少于2篇),边工作,边学习,努力把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工作中去。
建立高级会计人才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引导学员在结束集中培训后,持续进行在职学习,进一步提升学员的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体措施是:
1.建立高级会计人才信息库和培训学员档案,对学员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在培训周期内,财政部或国家会计学院每年与学员联系1~2次,了解学员学习、工作、科研等情况。
2.组织、引导学员参加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国家会计学院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学员到国内外知名企业实地考察、研究,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同时,组织学员根据培训情况和所在单位实际,撰写研究报告,国家会计学院提供学术指导。另外,培训周期内和培训期满后,根据学员特点和所在单位实际情况,组织优秀学员参加财政部、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中国会计学会、国家会计学院的课题项目、学术研究、调查研究、出国考察、准则制度征求意见、学术会议等活动,承担国家会计学院授课任务,逐步使学员成长为宣传会计政策的专家、研究会计准则制度的专家、培训辅导会计准则制度的专家、财政部了解基层实际情况的专家,给学员提供进一步施展才能的平台。
3.建立培训后持续跟踪评价体系。定期了解学员完成培训后的职业岗位变化,听取学员对学习课程的建议,为测评培训实施效果提供基础数据。
(一)以高级会计人才能力框架为指导,交流讲授高级会计人才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
(二)以学员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学以致用,解决学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在国家会计学院近年来组织的高级会计培训课程的基础上,制定《高级会计人才培训大纲》,印发学员征求意见,并根据学员反馈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三)关注社会经济热点问题。结合企业改革、经济改革和会计改革等热点问题,组织系列专题讲座和互动研讨等,拓展学员视野。
(四)以国家会计学院为主导,开发高级会计人才培训系列辅导教材,形成一套高级会计人才教材库,并根据学科发展趋势、我国经济管理和财务会计工作的发展进程、学员参与学习的效果等情况,定期对培训教材进行充实、修订、完善。
(一)国家会计学院负责培训期间学员的日常管理。国家会计学院应当建立学员档案,系统记载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科研等情况。
(二)实行政府资助与考核挂钩制度。参加培训的学员,培训周期结束考核合格的,其培训期间的培训费用由国家会计学院专项资金资助。未能按照规定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学习心得体会、业绩报告、专业论文、案例研究报告、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的,视为自动放弃继续参加培训的权利。
(三)引入淘汰机制。根据学员在每个3年培训周期中的综合表现,择优选拔可塑性强、表现优秀的学员参加下一周期更高层次培训。每一周期的学员淘汰比例不低于10%。
(四)颁发全国高级会计人才培训证书。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者予以结业。学员结业时,由财政部用印、国家会计学院颁发全国高级会计人才培训证书。
(五)培养与使用相结合。取得全国高级会计人才培训证书者,将择优聘任为财政部会计准则咨询专家组成员,申请成为中国会计学会个人会员,优先参加财政部、中国会计学会、国家会计学院组织的科研、学术等活动。
(一)培训时间。从2005年下半年起,拟对选拔的高级会计人才进行分期分批培训,3年为1个培训阶段,每阶段第一年集中培训1个月。
(三)培训人数。2005年试办1期50人左右,积累经验后,逐步扩大培训规模。bg电子游戏平台bg电子游戏平台bg电子游戏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