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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电子游戏平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3/05/07

  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4月21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3年4月28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监事9名。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A股、H股)》的议案

  (一)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和本行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二)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反映了本行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三)未发现参与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A股、H股)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三、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资本充足率管理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的议案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行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本行于2023年4月28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14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4名。

  (三)本行董事长王江、行长王志恒及财务会计部总经理孙新红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六)本报告中“本行”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集团”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本行成立于1992年8月,是经国务院批复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10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818)、2013年12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818)。

  报告期内,本行以提升客户价值作为战略基础,将践行责任金融和推进数字化经营作为发展主线,加快数字化转型,锚定对公综合融资规模(FPA)、零售资产管理规模(AUM)和同业金融交易额(GMV)三大北极星指标,拓展重点业务领域,推动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贡献“光大力量”。

  一是积极支持实体经济,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坚守金融本源,坚决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的重大决策部署,持续增强对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精准支持,积极落实单列重点领域信贷计划、差异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和强化平衡计分卡考核等激励约束机制,信贷总量比上年末增长3.96%。通过应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植根实体经济,全行盈利能力稳步提升,实现净利润124.54亿元,同比增长5.23%。

  二是推进业务结构调整,强化财富管理特色。公司金融业务持续加快“商行+投行+资管+交易”一体化转型,推出以全融资品种服务客户全生命周期的FPA产品工具箱,加快推动综合经营、结构优化、价值深化。零售金融业务积极深化“双曲线”经营发展新模式,深耕“第一曲线”,发挥支行网点和专职客户经理队伍优势,提升线下产能;拓展“第二曲线”,推动业务模式集约化、场景化、平台化建设,强化公私联动,加快服务转型升级。金融市场业务强化客户生态建设,加快开发“同业机构数字化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同业代销、代客、做市、撮合等数字化渠道,拓展同业客户生态圈,提升资产适配能力,推进多方共赢。

  三是完善风险治理体系,提升风险抵御能力。坚持稳健审慎的风险管理策略,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增强各类风险应对能力。建立投向、行业、区域、产品、组合为一体的“1+4”信贷和投资政策体系,深化行业研究管理,形成“共享赋能”的行业研究体系,强化对产业周期、经济周期的有效把握和前瞻预警。加强客户集中度管理,做好大额授信客户穿透式风险监测与强制应对,加大不良资产处置清收力度,优化落实不良资产认责和违规问责体系。推进阳光预警模型工厂项目建设,升级风险预警体系,助力提升风险管理效能。

  四是持续推进科技赋能,加快数字化转型。积极促进业务与科技深度融合,推进新一期科技战略规划落地实施。全力打造阳光普惠2.0数字服务品牌,推动交银“易”2.0产品服务体系升级,持续拓展云缴费项目接入和平台服务输出,将金融服务融入更多生产生活场景之中,构建开放式数字化生态体系。

  注:1、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本期宣告发放的优先股股息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利息。

  2、稀释每股收益=(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影响)/(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化为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3、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以年化形式列示。

  4、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产-其他权益工具优

  上述数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计算。

  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计量的资本充足率指标如下:

  注:并表口径的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包括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以及《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属于并表范围的被投资金融机构。其中,并表的被投资金融机构包括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阳光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光银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洲)、韶山光大村镇银行、江苏淮安光大村镇银行和江西瑞金光大村镇银行。

  按照《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1号)计量的杠杆率指标如下:

  按照《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3号)计量的流动性覆盖率指标如下:

  本集团分别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算的2023年1-3月净利润和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净资产无差异。

  报告期内,除上述指标外,本集团其他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与上年末或上年同期相比未发生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集团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持续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多措并举支持经济社会发展,锚定三大北极星指标,推动“一流财富管理银行”高质量发展,实现平稳开局。

  报告期末,本集团资产总额66,947.10亿元,比上年末增长6.26%,其中,贷款和垫款本金总额37,137.33亿元,比上年末增长3.96%;负债总额61,563.41亿元,比上年末增长6.32%,其中,存款余额41,230.82亿元,比上年末增长5.26%。

  报告期内,本集团实现净利润124.5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23%。实现营业收入381.58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1.58%,其中,利息净收入274.03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1.83%;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73.11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4.99%。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0.45%,比上年同期下降0.08个百分点。

  报告期内,本集团发生营业支出227.57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6.18%,其中,业务及管理费支出92.89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3.56%;信用减值损失支出128.09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8.31%。

  报告期末,本集团不良贷款余额464.23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7.49亿元;不良贷款率1.25%,与上年末持平;拨备覆盖率188.16%,比上年末上升0.23个百分点。

  报告期末,本集团资本充足率13.24%,一级资本充足率11.32%,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9.09%,均符合监管要求。报告期末,本集团杠杆率6.90%,比上年末上升0.09个百分点。

  本行继续加大对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含长三角)、粤港澳、黄河流域、海南自贸岛等国家重大战略区域的支持力度,助力先进制造业、绿色金融、民营企业、普惠金融和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发展,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以客户为中心,按照“价值分层、需求分群、服务分级”原则,坚持“分层分级分群”经营,完善授信白名单机制,建设批量获客渠道,推进代发生态协同,强化线上获客能力,夯实客户基础;锚定FPA北极星指标,深化集团协同,加快“商行+投行+资管+交易”战略转型,构建“商投行一体化”竞争新优势,推进财富管理转型;推出以全融资品种服务客户全生命周期的FPA产品工具箱,搭建基础融资、投资银行bg电子游戏平台、交易金融、普惠金融、财富管理、生态金融六大产品矩阵,为企业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推进新一代CRM系统(2.0)建设,升级企业网银和企业手机银行,打造阳光普惠2.0数字服务品牌,推动交银“易”2.0产品服务体系升级,深度融合科技与业务,提高数字化经营能力。

  本行持续发挥零售客户经营发展委员会的机制保障作用,推进落实“分层分群、数据驱动、渠道协同、交易转化”客户经营策略,零售客户数与AUM稳步增长;负债端按照高质量发展导向,积极拓展社保民生等渠道场景,加强公私联动促进代发业务协同发展,加大渠道联动拓展第三方快捷支付绑卡业务,强化双卡联动提升借记卡与信用卡获客活客能力,多措并举推动零售存款规模增长,结构优化;资产端持续推进业务转型,深化集约化经营和标准化建设,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打造阳光零售贷款名品,零售贷款规模持续增长,资产质量保持稳定;以AUM为北极星指标,加快财富管理转型,丰富普惠财富管理新内涵,拓展产品体系,提升零售金融渠道价值,为零售金融注入新动能;光大云缴费坚持深耕便民服务与普惠金融领域,项目接入数量稳定增加,平台输出渠道持续拓宽,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继续保持中国最大开放便民缴费平台领先优势。

  本行金融市场业务严格落实监管要求,聚焦金融本源,以服务国家战略为导向,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强化宏观研判能力,紧抓市场机遇,持续提升金融市场业务运作水平和投资交易能力;加大总分行业务联动,深化协同赋能,提升全行综合创利水平;加快开发“同业机构数字化综合服务平台”,加快同业经营转型,持续推动GMV稳步增长,促进同业业务提质增效;托管业务发挥大平台作用,全面融入全行综合经营生态圈,打造财富管理价值链,积极与各业务板块协同联动,实现FPA、AUM、GMV三大北极星指标有效增长;紧跟投资者的偏好需求,顺应市场利率走势特点,阶段性加大低波理财产品供给,加强特色化产品布局,不断丰富七彩阳光产品体系内涵;锻造产-研-投系统化投资能力建设,利用平台化优势集聚投研合力,强化投资研判,加强多资产、多策略配置,灵活应对市场变化;持续加强在新基建、强民生方向的投融资服务,深耕公募REITs投资,深入服务实体企业投融资需求。

  2、报告期末,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以代理人身份,代表在该公司开户登记的所有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行H股合计5,239,308,370股,其中,OceanFortuneInvestmentLimited、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光大集团)持有的本行H股分别为1,605,286,000股、282,684,000股和172,965,000股,代理本行其余H股为3,178,373,370股。

  3、据本行获知,截至报告期末,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是光大集团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4、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名义持有人身份,受他人指定并代表他人持有本行A股合计779,936,795股,包括香港及海外投资者持有的沪股通股票。

  5、报告期末,本行前十名股东未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无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注: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光大集团、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优先股股东之间以及其与前十名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注:光大集团为本行控股股东,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是光大集团间接控制的子公司。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优先股股东之间以及其与前十名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优先股股东之间以及其与前十名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本行2017年3月发行的300亿元A股可转债已于2023年3月17日到期摘牌,累计转股金额227.31亿元,累计转股6,596,456,061股,到期兑付总金额76.33亿元。本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用于支持本行业务发展,本次到期转股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增强本行资本实力。

  2023年3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华融)通过可转债转股方式,将其持有的140,186,860张本行可转债转为本行A股普通股,转股股数4,184,682,388股。本次转股前,中国华融未持有本行普通股;本次转股后,中国华融持有本行普通股4,184,682,388股,占本行普通股总数的7.08%,成为本行主要股东。

  2022年7月,本行澳门分行设立申请获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批准;2023年3月,澳门分行正式开业。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4月21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3年4月28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14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4名。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A股、H股)》的议案

  本行2023年A股第一季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本行网站(),A股第一季度报告亦登载于4月2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本行2023年H股第一季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及本行网站()。

  二、关于确定朱文辉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提名朱文辉先生为本行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朱文辉先生的非执行董事职务自本行股东大会选举其为非执行董事且其任职资格获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朱文辉先生简要情况请见附件1。

  三、关于提名黄志凌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提名黄志凌先生为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黄志凌先生的独立董事职务自本行股东大会选举其为独立董事且其任职资格获得中国银保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黄志凌先生简要情况请见附件2,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和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请见附件3和附件4。

  独立董事对上述第二及第三项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同意上述第二及第三项议案。

  五、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全行人员编制预算方案》的议案

  十一、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上述第八至十一项议案公允性、合规性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相关规定,上述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行的有关规定,并已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朱文辉先生,现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财务总监。曾任中国中信集团公司财务部项目经理;中信澳大利亚有限公司、中信资源澳大利亚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项目经理、高级主管、资深主管、处长,库务部处长、总经理助理,财务部副总经理。曾兼任中信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信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董事。获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澳洲注册会计师。

  除上述披露信息外,朱文辉先生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持有本行股票。

  黄志凌先生,经济学博士,研究员,风险管理专业人士和经济学家。1991年起在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经济研究中心(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从事宏观经济分析与货币政策研究、市场经济体研究;1995年至1998年在中国建设银行从事政策研究工作,曾任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投资研究所副所长,总行办公室副主任;1999年至2006年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工作,曾任总裁办公室主任,资产处置审核委员会主任;2006年4月起任中国建设银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2011年2月起任首席风险官,2013年9月至2020年5月任首席经济学家(期间兼任董事会秘书),主要研究方向为宏观经济政策与银行发展战略。

  黄志凌先生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持有本行股票。

  本人黄志凌,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包括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拟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因暂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现承诺将参加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最近一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培训。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提名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现提名黄志凌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bg电子游戏平台、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包括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黄志凌先生拟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因其暂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督促其参加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最近一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培训。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拟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平洋财险)核定人民币15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一年,信用方式。

  ●本行主要股东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太平洋财险0.47%股份,并派出1名董事,该名董事同时兼任本行监事。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本行董事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批准,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本行过去12个月及拟与太平洋财险发生关联交易人民币150亿元(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

  本行拟为太平洋财险核定人民币15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一年,信用方式,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本次关联交易应当予以披露。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批准,本次交易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批准,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内本行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本行主要股东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太平洋财险0.47%股份,并派出1名董事,该名董事同时兼任本行监事。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太平洋财险为本行的关联方。

  太平洋财险根据原中国保监会批准,于2001年11月由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股东共同发起设立,注册地上海市,总股本199.48亿元。太平洋财险经批准的经营范围: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原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截至2022年9月末,太平洋财险总资产2,397.06亿元,总负债1,899.56亿元,净资产497.50亿元。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相关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同类业务;本行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本行为太平洋财险核定人民币15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一年,信用方式。本行将按照对客户的一般商业条款与太平洋财险签署具体协议。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上述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本行董事会批准,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和有关部门批准。

  2023年4月27日,本行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并同意将《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23年4月28日,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批准上述议案。本行董事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4票同意。

  参与表决的本行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对上述议案投赞成票。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3年4月28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bg电子游戏平台,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3年4月28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行的有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关联交易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4月27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7人,实际参与表决7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bg电子游戏平台bg电子游戏平台bg电子游戏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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