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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电子游戏平台【致同提示】2025年4月技术快讯

2025/05/15

  会计快讯,重点关注中国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的最新进展。

  审计快讯,重点关注中国审计准则、国际审计准则和香港审计准则、美国PCAOB准则等的最新进展。

  监管法规快讯,重点关注中国大陆、香港和美国有关监管法规要求的最新进展。

  其他快讯,重点关注世界其他主要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审计及监管法规等方面的最新进展。

  近日,财政部发布《会计奖惩信息归集管理办法(试行)》,自7月1日起施行。《办法》所称的会计奖惩信息包括财政部门对单位、个人给予的表彰奖励、行政处罚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外,财政部门应通过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对其作出的单位、个人会计奖惩情况进行记录和归集。《办法》规定,会计奖惩信息归集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记录、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动态更新的原则,保证单位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及时准确记录。财政部门应当自作出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行政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全国统一平台对相关事项进行记录。《办法》明确,单位或个人对全国统一平台上记录的本单位或本人的会计奖惩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全国统一平台向作出记录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

  -关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IFRS 18)议程决议的更新

  -管理层评论 — 预计将于2025年6月(原为2025年第二季度)发布最终修订的实务公告。

  -财务报表中的气候相关不确定性和其他不确定性 — 预计将于2025年5月决定项目方向。

  -准备——针对性改进 — 整理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原为2025年第二季度)。

  -折算为恶性通货膨胀列报货币(《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IAS 21)) — 整理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5年5月。

  -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的披露》(IFRS 19)的更新 — 预计将于2025年第三季度发布修订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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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 16)的实施后审议 — 预计将于2025年6月(原为2025年第二季度)发布信息征询函。

  HKICPA于2025年4月15日发布《会员手册》更新第327号。本次更新涉及对《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的披露》(HKFRS 19)的修订,具体关于该准则的适用标准和相应的披露要求。其最终或中间母公司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遵循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并且可供公众使用的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也可适用HKFRS 19。

  HKICPA于2025年4月29日发布《会员手册》更新第328号。本次更新涉及修订后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适用于私营主体)》的发布。修订后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适用于私营主体)》自202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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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工作人员教育文件阐明了建筑承包商保留金列报和披露的指引

  FASB于2025年4月1日发布一份工作人员教育文件,该文件针对如何将收入确认指引中有关列报和披露的规定应用于包含保留金条款的建筑合同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这份教育文件不会改变现行公认会计原则,其发布是基于私营企业利益相关者(包括私营企业委员会)的反馈意见。

  FASB于2025年4月30日发布了一项会计准则更新征求意见稿,旨在为涉及多个债权人的债务交换交易提供会计指引。该征求意见稿基于紧急事项处理小组(EITF)的一项建议,其反馈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5年5月30日。

  中注协提示新承接上市公司客户较多事务所严守风险底线年以来,多家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暂停经营业务或证券业务的行政处罚,上市公司变更审计机构的数量较以往年度大幅增加。部分事务所新承接的上市公司客户较多,个别事务所新承接的上市公司客户数量超过原有客户数量的20%,业务规模的扩张对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中注协提示相关事务所要依据自身专业胜任能力承接业务,强化一体化管理,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严守风险底线,确保审计质量。

  2025年4月8日,中注协向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发出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约谈函,提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风险,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说明承接的有关上市公司客户2024年内部控制审计开展情况。2023年,财政部联合证监会印发《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 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财会〔2023〕30号),要求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开展内部控制评价,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2024年新会计法首次将内部控制纳入法律条款,对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出明确要求,为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中注协提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财会〔2010〕11号)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会协〔2011〕66号)等要求,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勤勉尽责,充分了解和掌握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情况,综合判断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关注上述内控缺陷高发领域,独立客观公正发表审计意见,客观反映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情况,督促上市公司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升内部治理水平。会计师事务所要制定和完善有关内部控制审计的业务规程和操作指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审计相关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审计培训,指引、督促项目组规范执行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审计;谨慎判断实施实质性程序发现的重大错报对内部控制审计结论的影响;关注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与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的关联,合理评价财务报表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相应的内部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在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审计报告批量查验试点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21〕30号)有关精神,按照《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有关工作要求,加快推动审计报告查验在银行信贷审核等业务领域的应用推广,防范信贷业务和其他业务风险,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在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审计报告批量查验试点工作。

  中注协约谈事务所 提示防范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

  -2025年4月21日,中注协向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发出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约谈函,提示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说明承接的有关上市公司客户2024年年报审计开展情况。

  -截至目前,已有多家上市公司2024年财务报表因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被出具带持续经营事项段的审计报告。中注协提示,注册会计师在执行相关审计业务时,要全面考虑上司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等多方面情况,分析是否存在巨额亏损、债务违约、核心高管变动、重大诉讼、异常财务指标等可能导致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关注管理层是否存在为实现持续经营目的或避免触发退市风险警示而操纵利润的迹象,如报告期末影响利润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商业合理性、与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及可持续性等。对有关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警觉,实施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恰当评价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的评估,合理判断导致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构成重大不确定性;恰当确定对审计意见类型或审计报告的影响,不得以持续经营事项段代替保留意见,或以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与治理层就识别出的事项或情况进行充分沟通,加强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的沟通,全面完整地报告已经识别到的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2025年4月23日,中注协向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发出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约谈函,提示可能触发股票退市条件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说明承接的有关上市公司客户2024年年报审计开展情况。2024年4月,《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要求加大退市监管力度,深化退市制度改革;同时,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强制退市标准,沪深交易所也分别修订主板、双创板的股票上市规则,完善了退市风险警示(*ST)的要求。更严格的强制退市标准对审计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注册会计师要严守风险底线,审慎发表审计意见,切实发挥执业监督作用,促进上市公司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中注协提示,会计师事务所应将可能触发股票退市条件的上市公司审计项目作为重点项目,委派具备丰富审计经验的项目组成员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严格遵守独立性要求,强化项目质量复核,确保所有重大事项和分歧事项解决之后再批准出具审计报告。项目组应结合退市风险公司特点,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加大反舞弊资源投入,增加审计程序的不可预见性,设计、实施有针对性的反舞弊程序;充分关注营业收入及其扣除情况、净利润、非经常性损益、净资产等核心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及相关交易的商业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项目合伙人应当充分、适当地参与整个审计过程,要深入项目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强调项目组成员保持职业怀疑的重要性,确定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据此得出的结论的适当性,做好与上市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就重大事项的沟通和记录。

  2025年4月23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七期)。截至2025年4月22日,54家事务所共为2560家上市公司出具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其中,沪市主板846家,深市主板696家,创业板656家,科创板255家,北交所107家。从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看,2554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其中10家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15家被出具带持续经营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5家被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1家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截至2025年4月22日,55家事务所共为2554家上市公司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其中,沪市主板844家,深市主板696家,创业板655家,科创板252家,北交所107家。从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看,2552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其中18家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1家被出具了否定意见审计报告,1家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截至2025年4月22日,共有62家事务所向中注协报备了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变更信息,涉及上市公司1110家。后任事务所未及时报备变更信息的有29家,前任事务所未及时报备变更信息的有33家,前后任事务所均已报备变更信息的有1048家。对于变更原因,有460家表示,是因上市公司业务发展或审计需要;有312家表示,是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轮换;有241家表示,是前任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年限较长或聘期届满;有36家表示,是原审计团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截至2025年4月22日,共有59家事务所向中注协报备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含内部控制鉴证)机构变更信息,涉及上市公司1092家。后任事务所未及时报备变更信息的有43家,前任事务所未及时报备变更信息的有60家,前后任事务所均已报备变更信息的有989家。

  2025年4月29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就《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应用指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1日。2024年12月31日,财政部印发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财会〔2024〕29号,以下简称独立性准则),将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注册会计师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独立性准则的各项要求,推进其贯彻实施到位,切实保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提高审计质量,中注协调研了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独立性准则的准备情况,包括实施中的潜在困难以及需要对准则条款作出进一步解释说明的地方,在此基础上起草了配套应用指南,并经过多次论证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独立性准则与应用指南一起,涵盖了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所有相关内容,符合与国际准则动态趋同的要求。同时,应用指南注重与我国法律法规体系、资本市场情况的有机衔接,有针对性地提出示例、作出指导;注重归纳总结注册会计师执业和行业监管中体现出来的典型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以落实准则闭环管理工作机制要求。应用指南是对独立性准则重要条款的进一步解释、说明和举例,旨在帮助注册会计师准确理解独立性准则要求背后的目的和意图,讲解在实务中如何理解和执行这些要求,并在必要时提供相关举例。应用指南并不增加额外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掌握独立性准则及应用指南的全部内容,以理解每项准则条款的目标并恰当遵守其要求。

  近日,欧盟理事会、欧洲议会先后就推迟欧盟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和尽职调查指令实施时间的提案达成一致立场。2025年3月26日,欧盟理事会成员国常驻代表委员会(Coreper)批准了欧盟理事会对该提案的立场。鉴于该提案对企业界的重大影响,欧盟轮值主席国波兰将其列为最高优先级事项,以确保欧盟企业在可持续报告和尽职调查方面能够获得明确的法律指引,欧盟各成员国对此普遍认同,因此对该提案予以支持。

  该提案在欧盟又被称为“停摆”机制(Stop-the-clock)提案,是欧盟委员会2025年2月底发布的“一揽子简化方案一号”(“OmnibusI”Package)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简化欧盟报告规则、提升欧盟竞争力,在可持续信息披露方面涉及《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以下简称CSRD)和《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以下简称CSDDD)等。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推迟CSRD的实施时间。员工人数超过250人、营业额达到4000万欧元或总资产达到2000万欧元的大型企业以及上市中小企业实施CSRD的时间将推迟两年。二是推迟CSDDD的实施时间。欧盟境内员工超5000人且净营业额超15亿欧元的企业以及在欧盟营业额达此标准的非欧盟企业实施CSDDD的时间将推迟一年;同时,欧盟各成员国将获得额外一年的时间将相关指令转化为各自的国内法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25年修订)》,自5月19日起施行。根据《规定》,此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是关于派出机构主体责任及相应工作机制;二是关于监管职责;三是关于风险防范和处置;四是关于其他职责。关于风险防范和处置,《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以下事项:一是规范派出机构在涉网络和信息安全的数据报送、检查、预警和处置等职责。二是扩大需核查的预警信息、风险线索的来源范围。三是完善派出机构对于终止上市公司的风险应急处置、信息通报共享、持续监管机制。四是优化私募基金风险处置机制,要求派出机构开展风险监测预警,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在监管、风险处置等方面的协作。

  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豁免范围,二是规定豁免方式,三是压实公司责任,四是强化外部监管。《规定》明确,将可以豁免的事项分为两类bg电子游戏平台,一类是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公开后可能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信息,统称国家秘密;另一类是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统称商业秘密。根据《规定》,豁免方式包括三种:一是豁免按时披露临时报告,也就是暂缓;二是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三是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日前,财政部、证监会修订印发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起施行。《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其中,第一章总则共五条,主要阐述了《办法》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等总体要求。第二章至第四章共十四条,分别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要求、材料和方式,备案核验等管理工作安排,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第五章附则共两条,主要对施行日期及过渡期安排等作出规范。同时,《办法》还附有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首次备案表、年度备案表、合伙人及注册会计师情况表等备案材料模板,供会计师事务所对照使用。

  日前,沪深交易所修订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自发布之日起起施行。本次修订旨在深入贯彻新《公司法》,衔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上位规则,推动上市公司优化内部治理,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明确审计委员会职责承接安排,包括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运行机制与履职规范。二是强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安排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包括细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义务内涵、新增事实董事相关规定。三是加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利保障,包括保障中小股东临时提案权、进一步明确关联交易的审议披露要求、完善差异表决权股东相关规定。四是落实破产重整上位规定,优化重整进展等事项披露要求。此外,根据上位规则,在发布通知中明确上市公司调整内部监督机构设置等事项的新旧规则衔接安排。

  日前,北交易所修订发布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19件规则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起施行。本次主要为贯彻落实新《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相关要求进行修订。重点是基于上位规则已经明确上市公司应当设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的前提,在业务规则层面明确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按照规定承接原监事会职权的具体安排。同时,落实新《公司法》新增要求,包括调整临时提案权股东持股比例、细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要求等。

  日前,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操作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指南》起草原则包括:一是明确经营性公路和特许经营的关系。二是坚持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三是充分激发民营企业参与收费公路投资的积极性。四是突出可操作性。《指南》规定,经营性公路可以按照PPP新机制要求选择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实施,也可以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投资建设实施,为地方推进经营性公路的建设实施提供了可选择的路径。《指南》通过完善准入制度,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直接投资或者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积极参与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独立投标的民营企业或有民营企业参与的联合体为中标候选人。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出《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bg电子游戏平台。《通知》共10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明确《通知》是在现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管制度基础上的延续和补充,强调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应当坚持总行集中管理、权责收益匹配、风险定价合理、业务规模适度的原则。具体监管要求包括强化商业银行总行对互联网助贷业务的管理责任,明确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的准入要求,强调业务成本费用和经营效益管理,规范业务定价机制,细化自主风控要求,防范增信服务机构过度增信风险,压实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

  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三部门发布《关于推进金融纠纷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意见》共7部分23条,涵盖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领域金融纠纷调解业务。《意见》坚持问题导向,旨在完善金融纠纷调解各项工作基础,拓展功能作用,提升工作整体效能,基本实现金融纠纷调解制度完备精细、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规范专业、金融纠纷调解渠道畅通高效、各方参与金融纠纷调解工作主动充分、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显著提升的工作格局。其中,《意见》提出要扩大调解服务覆盖面:完善金融纠纷调解服务覆盖网络,拓展线下调解服务渠道,加大金融纠纷调解工作宣传力度,发挥信息技术的支撑作用。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关于印发〈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5月1日。《征求意见稿》拟将前期试点较为成熟的高版本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建立本外币一体化的资金池政策框架;二是对相关跨境资金流动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三是完善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针对目前资金池版本较多、本外币分头管理问题,《征求意见稿》将本外币资金池业务纳入统一政策框架,便利其资金划转和使用,同时鼓励以本币开展资金池业务。操作上由各地外汇局分局“一个窗口”对外,统一接受企业备案、变更申请等,减少企业“脚底成本”。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银行业保险业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方案》从加强科技金融服务机制、产品体系、专业能力和风控能力建设出发,提出七个方面20条措施。《方案》聚焦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多个部门政策组合,增加金融资源供给,畅通科技三资循环,促进科创产业融合,持续推进科技金融服务提质、扩面、增效,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其中,关于加强科技金融服务机制建设,《方案》明确,一是健全机构组织体系;二是优化内部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三是做好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金融服务;四是完善科技金融服务生态体系。

  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一是上调权益资产配置比例上限。简化档位标准,将部分档位偿付能力充足率对应的权益类资产比例上调5%,进一步拓宽权益投资空间,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股权性资本。二是提高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集中度比例。引导保险资金加大对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力度,精准高效服务新质生产力。三是放宽税延养老比例监管要求。明确税延养老保险普通账户不再单独计算投资比例,助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涵盖总则、并表管理范围、并表管理内容、并表监督管理和附则。考虑到与《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衔接和互补性,并表管理内容具体包括公司治理、全面风险管理、集中度风险管理、内部交易管理和风险隔离五个部分。《办法》重点内容如下:一是坚持聚焦主业,完善并表标准;二是坚持压实主体责任,厘清各层级管理职责;三是坚持风险监管导向,加强重点风险防范。《办法》要求保险集团强化全面风险管理,重点防范集团特有的风险集中、风险传染与隐匿。建立健全集中度风险指标体系,加强内部交易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隔离机制等。

  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从完善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审核机制、加强产权登记信息审核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根据《通知》,产权交易机构应按规定对金融机构提供的产权登记证(表)、经济行为批准文件、资产评估文件、披露信息等资料的真实性、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对重点合规信息进行核实比对,及时、准确、完整反馈审核信息等内容。严格审核金融机构办理的产权登记证(表),确认产权交易申请内容与证载信息是否一致,确保交易标的权属清晰等。

  日前,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发《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估值业务自律指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指引》主要内容如下:一是细化估值机构估值生产全过程的规范要求,提升估值生产各环节的科学性;二是聚焦市场反映突出的透明度不足等问题,提出完善举措;三是建立估值机构、估值用户、第三方审计等对估值结果的多层次校验机制,促进市场价格发现;四是明确估值业务禁止性行为,强化估值业务自律管理。《指引》要求,估值机构应披露对估值产品有重要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估值产品信息、编制方法、数据来源及使用层次、内部控制安排、质量检验报告等,确保所披露的信息与实际生产过程保持一致,便于估值产品用户对估值结果进行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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