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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关于印发《乐余镇村级集体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bg电子游戏平台

2024/09/29

  为切实加强村级集体企业监督管理,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营运机制,确保村级集体企业健康发展,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张家港市村级集体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规范的村级集体企业包括村集体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含集体企业所有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集体(纯集体或控股)联合发展公司。

  第三条 镇政府把村级集体企业管理作为我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农经部门负责村级集体企业财务业务指导工作。

  村党组织是所属集体企业监管的直接责任主体,应组织领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就企业运营全过程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 村级集体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适应国家和本市、本地区产业发展政策的需要,有利于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提高整体运营效益、有利于为乡村振兴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一)村独资(含控股)集体企业的设立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重大事项,应按照《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村民主决策后,报镇领导批准后设立;集体联合发展公司的设立,每个村作为投资主体,投资事项经村民主决策后,报镇领导批准后设立;

  (三)村独资(含控股)集体企业的章程经所属村民主决策后,报镇农经部门审核并备案;集体联合发展公司的章程经股东会决策后,报镇农经部门审核并备案。

  第六条 村级集体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七条 村级集体企业应根据规模大小依法设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属村独资(控股)企业的,由所属村民主决策产生;属联合发展公司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股东会负责,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职权,执行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股东会的各项决议,承担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董事会应制定规范的工作程序,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董事会制度。

  第八条 村级集体企业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及企业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村级集体企业应根据规模大小依法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属村独资(控股)企业的,由所属村民主决策产生;属集体联合发展公司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依据产权关系对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一)负责对经营范围内容的集体资产进行经营与管理,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运营效益,承担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二)接受村党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监督与管理,定期报告资产运营情况;

  第十二条 村级集体企业制定的章程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第十三条 已经成立的村级集体企业应在实施细则下发3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修改完善原有章程,并按上述第五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一)坚持依法决策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企业议事规则等进行决策;

  (二)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坚持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或村理事会集体讨论作出决策;

  (三)坚持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完善职工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四)坚持科学决策原则。重点强化决策前期信息收集、调研、可行性论证、经济效益分析、风险评估等关键环节。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等事项;

  (二)企业名称变更、企业章程修改、企业发展方向、经营方针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经营方式重大调整等事项;

  (三)企业破产、改制;兼并重组、合并与分立、变更、成立子公司;对外投资等企业重大结构调整事项;

  (四)集体资产损失核销、集体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集体资本收益等重大资本(产权)管理事项;

  (五)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财务报告、从事高风险经营开发等事项;

  (六)职工薪酬分配方案、企业年金、住房补贴、福利待遇、招工减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

  (七)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以及涉及中层管理人员及下属子公司领导人员的重要奖惩事项;

  (九)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等建设和涉及全局性长期性的企业文化、精神文明建设、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的事项;

  (二)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和财务负责人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

  (一)归属于上述第十七条重大项目事项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以及其他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

  (一)企业负责人就“三重一大”事项组织提起议案、可行性研究、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内部讨论等,相关决策事项需形成书面报告。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应实施法律审查。

  (二)村级集体企业形成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书面报告,应提交村独资(控股)企业所属村两委班子会议或联合发展公司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并报镇经管部门及“第三方”代理机构备案。

  (三)村级集体企业涉及重大决策事项(三)(四)(五)(十)、重大人事任免(一)、重大项目安排(一)(四)及需报镇审批的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经镇农经部门审核,报镇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村级集体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经批准同意后,应严格按照报告内容负责具体实施,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跟踪检查、监督。决策事项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产生不同意见或问题时,应及时向上级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涉及参与决策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二条 建立村级集体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村独资(控股)企业及时向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告,集体联合发展公司及时镇农经部门报告。报告事项包括:

  第二十三条 镇农经部门作为业务指导部门,制订《乐余镇村级集体企业资产财务管理指导意见》,作为本办法附件。

  第二十四条 村级集体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业务特点,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制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审核审批、银行账户、货币资金、往来款bg电子游戏平台、长短期投资、长短期借款、固定资产、收入支出、经营合同等资产财务管理制度;

  (二)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二十五条 已经成立的村级集体企业应在镇出台的实施细则下发3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制定修改完善原有规章制度,报镇农经部门审核备案。新成立集体企业应在企业设立3个月内依法制定,并按照上述程序审核备案。

  第二十六条 村级集体企业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村主要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企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企业在保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会计业务。第三方代理机构必须是镇农经部门核准机构,并须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未经工商登记的村下属单独记账单位,不属于村级集体企业,应在镇出台的实施细则下发30个工作日内全部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本级账内统一财务核算。

  第二十九条 镇政府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对村级集体企业开展定期审计或不定期专项审计,确保两年内审计全覆盖。农经部门定期不定期对下属集体企业开展日常内部审计监督。审计可以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实施,村级集体企业应自觉接受并配合审计监督工作。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第三十条 除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外,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需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公开。

  第三十一条 村党组织书记任中或离任审计时,下属集体企业作为重要审计内容。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级集体企业管理者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股东会向企业委派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其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级集体企业所有专职或兼职从业人员,只能选择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级集体企业获取薪酬或福利,不得多头获取。村级集体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全年报酬不得高于机关合同事业顶岗人员标准。

  第三十四条 对村级集体企业管理者因实行经营业绩考核制度。考核由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股东会组织实施,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第三十五条 村级集体企业负责人应就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向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股东会定期述职,一年不少于两次。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村级集体企业管理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由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资产登记、资产评估、建立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及其档案管理制度的;

  (五)向上级部门提供的经营计划、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第三十八条 已经成立的村级集体企业,应在本办法下发后30个工作日内结合实际按照要求制定修改完善原有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新成立集体企业应在企业设立3个月内依法制定,并报镇农经部门审核备案。

  为规范镇村级集体企业财务管理行为,确保企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我市、镇有关文件要求,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1. 在保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的情况下,村级集体企业会计核算实行“第三方代理”。

  2. 村级集体企业委托的“第三方”代理机构需报镇分管领导核准。“第三方”代理机构派驻村级集体企业的财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企业要求的技能水平。

  3. “第三方”代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依法依规为每个村级集体企业设立账簿,代理会计核算、协助财务管理、协助预决算执行、协助资产清查、提供会计信息等。

  4. “第三方”代理机构配合村级集体企业做好财务收支预算,在年度结束,要协助做好财务决算工作,对比年初预算查找变动原因,向企业提出改进意见,同时报镇农经部门。

  5. 村级集体企业应与“第三方”代理机构签订书面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工作要求。

  6. 镇农经部门应根据约定对“第三方”代理机构实施业务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应依据双方约定终止协议,重新确定“第三方”代理机构。

  7. 各企业财务人员,负责办理本企业现金收付、银行账户的日常结算等相关业务,负责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财务印章及有关票据,负责向“第三方”代理机构提交审核所需原始凭证。财务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上级财政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

  9. 会计核算原则。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11.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凭证的取得和填制必须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

  13. 会计报表。按月或季度编制的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按年度编制的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因工作需要可增设其他报表。

  14. 村级集体企业财务核算应实行会计电算化。使用会计软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

  16. 会计记账以人民币为本位币,有外币收支的,要折合成人民币进行记账,并要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

  17. 村级集体企业只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业务,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确因业务需要新设账户的,需经镇农经部门审核,报镇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设立。禁止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

  18. 村级集体企业根据公司投资计划、项目建设进度安排及经营情况等于上一年度年底前科学编制年度预算。每年年终对收支进行决算,决算情况向各股东及股东村村民(代表)大会进行通报。

  19. 预算执行年度内,村级集体企业应严格控制年度预算项目及金额的增加,超过年度预算的必须办理预算追加手续。未履行预算追加手续的一律不得支出。

  20. 镇农经部门不定时间、不定对象查询村级集体企业银行账户资金情况,并与账面资金核对。村级集体企业所有账户都应开通短信提醒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负责人、监事、出纳实时掌握每笔金额发生情况。

  21. 村级集体企业收支活动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bg电子游戏平台、统一核算。集体资产租金、物业费、集体投资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禁止公款私存、不准“坐收坐支”、不准挪用公款、不准白条抵库、不准设账外账和小金库。严禁个人自收自支,非财务人员不得经办财务收支事项。

  22. 各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支出单据要注明合规的支出用途、经手人、证明人,履行规定审批手续后才能报销。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付。

  23. 规范支出审批制度。村级集体企业财务审批制度参照村财务审批制度执行。

  25. 所有收入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收款票据或取得收款凭据,并完整、及时登记入账。

  26. 村级集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记载收支业务。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27. 村级集体企业费用开支应自觉分清用途,分清渠道,不得将村级费用在集体企业费用中列支。

  28. 村级集体企业原则上不得收取银行承兑汇票,如确需收取的,需经村独资(控股)企业所属村两委班子会议或联合发展公司股东会议商议通过。收取的承兑汇票须及时入账,禁止不入账直接交易使用。承兑汇票到期应及时办理变现手续,并将款项解入银行账户。村级集体企业必须对承兑汇票逐笔登记台账,详细反映收支、到期变现等全过程。

  29. 村级集体企业必须配备保险柜,妥善保管现金、存单及各类有价证券等。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印章等银行预留印鉴章必须分开保管,建立并严格执行印章使用审批制度。其中,财务专用章由“第三方”代理机构记账人员负责保管。

  30. 村级集体企业应规范使用票据,不得虚开发票。票据应定期清点,票据丢失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及处理。如出现违规行为或因保管不善遗失票据,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1. 村级集体企业资产租赁及其经营行为必须规范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法维护集体合法经济利益。禁止无合同以及口头协议出租和处置企业资产。年底须将合同资金的收取和管理使用情况向股东进行公示,以确保股东的知情权、监督权和管理权。

  32. 所有资产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因承租企业投资较大等特殊情况需延长租期的,须经股东会议讨论报镇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33. 在合同中如实填写,必要时可请专业测绘队进行测量、核实面积,并将出租资产的平面图作为合同附件。

  34. 村级集体企业资产租赁实行先交后用的方式,严禁拖欠租金。村级集体企业资产租赁单价不得低于镇明确的租金指导标准。

  35. 如因招商选资、项目扶持等特殊情况,需对承租企业进行租金减免,实行“一事一议”,经镇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并在合同中载明。

  36. 所有资产租赁合同、经营协议等,需交镇农经部门和“第三方”代理机构备案。

  37. 村级集体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和企业资产资源的流转管理,参照镇工程招投标、货物(工程)采购办法执行。

  38. 村级集体企业资产资源出租、出售、转让,原则上应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市场化交易,不具备或不适合通过产权交易平台交易的,可选择其它专业资源交易网络平台、公开拍租(卖)的方式进行公开交易,不得私下交易。

  39. 根据项目运作需要,村级集体企业可通过采购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机构(团队)对项目进行统一招商运营管理,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和考核方式。因涉及经营方式调整,须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并报镇农经部门和“第三方”代理机构备案。

  40. 村级集体企业资产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建立资产台账。要落实集体资产运营的责任制,努力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41. 固定资产要合理分类,设卡登记,专人保管,并健全入库、借用、维修、折旧、领用制度等手续,确保财产物资的安全和完整。

  42. 村级集体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报镇农经部门和“第三方”代理机构备案:

  43. 各项集体资产在清理时如有盘盈盘亏情况的bg电子游戏平台,须经村独资(控股)企业所属村两委班子会议或联合发展公司股东会议讨论通过后,经镇农经部门审核,报镇领导批准后及时调整账务。

  44. 村级集体企业应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对应收款项等债权要定期对账,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包括法律途径等,积极催收,防止形成呆账、坏账。对应付款等债务也应按期归还。

  45. 任何股东不得擅自决定债权的减免。对债务单位关闭、破产等债务人失踪、死亡等原因,经过法律程序,确实形成的集体债权损失,经村独资(控股)企业所属村两委班子会议或联合发展公司股东会议讨论,报镇领导审核批准后,可作账务核销处理。

  46. 禁止村级集体企业为任何个人和单位提供经济担保。企业集体资金不得外借给非关联第三方。确需在村集体关联企业、下属全资子公司内进行内部资金调动的,须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47.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村级集体企业决定公司解散时,应依照有关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经村独资(控股)企业所属村两委班子会议或联合发展公司股东会议确认并经镇领导批准后办理公司注销手续。

  48. 企业关停时要及时清理资产和负债,并将所有财务并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防止集体资产的流失。

  49. 财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经济合同、基建图纸等其他财务资料。

  50. 村级集体企业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各类合同、年度会计报表、记账凭证、账簿、契约、财产清单、会计档案资料销毁清单等长期保存。其他报表、凭证保存15年。

  51.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应将会计账簿和年度报表打印齐全,装订成册,备份存档保管。对存储在电子计算机中的会计数据和以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储存的会计数据以及电子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形式的会计数据,应专人妥善保管。重要会计档案应双重备份,并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采用磁性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要定期检查和复制,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52. 当会计档案资料保存期限需要销毁时,由村级集体企业提出销毁意见,会同镇经管站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销毁清单,由企业和镇经管站共同派员监销,并把有监销员共同签名的销毁清单存放公司档案室作为永久保存。bg电子游戏平台bg电子游戏平台bg电子游戏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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