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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电子游戏平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计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1997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报告的通知

2025/05/17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计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1997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1997〕2号)及《关于做好1997年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工作的通知》(教学〔1996〕25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对做好1997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继续以《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为指导,贯彻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加大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改革力度,加强宏观调控,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改革措施,健全服务体系,优化资源配置,认真有序地开展工作,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使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各类人才培养的需要,为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一)应届国家任务毕业生仍由政府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应届定向毕业生原则上仍实行定向分配;委托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国家计划内的自费毕业生自主择业。

  (二)继续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坚持学以致用、人尽其才、择优录用以及个人志愿服从国家需要的原则。

  (三)为了实现2000年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目标,师范类院校毕业生全部分配到教育战线工作,其中绝大部分充实到基层中小学任教。支持非师范院校的毕业生经教育学院培训后到教育战线工作。

  (四)积极引导支持毕业生到乡镇企业、非国有企业、农村牧区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去建功立业。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鼓励乡镇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各盟市都要相应制定优惠政策措施,支持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去工作,对愿意到本盟市乡镇企业工作的异地毕业生,要视同本地生源对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五)各有关部门对企业接收的毕业生要在计划派遣、接收、落户等方面予以优先保证。对企业选择的毕业生,各盟市不能再另出政策限制接收。

  (六)毕业生进国家行政机关,要在核定的编制和年度进人计划内,从综合测评的优秀毕业生中择优选择。经下基层锻炼,并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合格后办理录用手续。

  (七)全额拨款、差额补贴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均要在编制内,按年度进人计划接收毕业生。

  (八)对少数民族毕业生,特别是蒙语授课的少数民族毕业生,要优先予以安排。

  (九)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要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女毕业生就业。

  (十)中央部委及部队驻内蒙古各单位,必须接收本系统院校培养的毕业生,同时应尽可能多的接收地方院校的毕业生。

  (一)毕业生就业分配计划的制定,仍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进行。要充分发挥学校的作用,实现学校招生、培养、管理与就业的有机结合。

  (二)对农、林、师院校的本科定向生仍坚持定向分配的原则。对中央部委及部队驻内蒙古各单位和自治区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特殊需要的毕业生,采取择优分配的办法,严格按综合测评名次接收。

  (三)积极培育和发展毕业生就业市场。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今年“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以学校为单位进行,同时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无论是通过“供需见面”,还是“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都要纳入分配就业计划。

  (四)“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范围是:自治区和盟市所属的各有关单位,中央部委及部队驻内蒙古单位,经过批准的区外单位。

  不论参加“供需见面”还是“双向选择”,都要以综合测评的成绩为标准,择优确定就业方向,不同的综合名次,选择的范围也不同。本专业综合测评名次前1/2者,可与自治区级的各有关单位和盟市互相选择;后1/2者,与盟市所属各单位互相选择。

  (五)计划编制工作要注重综合平衡,对长短线专业、区内外院校毕业生进行必要调整,用人单位尽量做到长短专业、区内外院校毕业生相互兼顾。在同等专业条件下,优先安排国家教委及其他部委重点院校毕业生,对此,各用人单位要予以支持。

  (六)毕业研究生可采取多种方式落实就业单位,博士、硕士毕业生只要所选择的用人单位需要,可先进人后落实计划。

  (七)对无主管企业(集团)以及在自治区经济建设中影响较大的企业实行计划单列。

  (八)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定向生仍实行定向分配,中央部委及部队驻内蒙各单位、自治区直属单位因人员结构调整及经济发展需要,可择优录用少量中专毕业生。

  (一)各级政府、各级主管部门和各高等院校,要严格按照《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开展毕业生分配工作。

  (二)加强对毕业生分配就业收费的管理,防止出现乱收费的现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列入国家就业计划之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在非生源所在地分配就业,免征城市容纳费;凡在自治区范围内(包括中央部委企业)就业的毕业生,学校免收培养费。

  (三)自治区有关厅局通过全国行业会议落实的中央部委院校、国家教委院校毕业生接收情况,以及毕业生按照“双向选择”有关原则和规定,在人才市场达成就业协议的情况,必须及时报送自治区毕业生就业计划编制部门和调配部门,统一列入自治区毕业生分配就业计划和调配计划。区内各院校要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间上报建议计划。

  (四)结业生仍按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1989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报告〉的通知》(〔1989〕教学字001号)精神办理。有病毕业生仍按国家教委《关于做好一九九○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通知》(〔1989〕教学字071号)精神办理。有残疾的毕业生,仍按原教育部、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招收残疾青年和毕业分配工作的通知》(〔1985〕教学字004号)精神办理。

  在区外院校就读并在区外就业的我区毕业生,需要出具学校征求自治区毕业生分管部门意见的函或父母所在单位(厅局、盟市级)的支边证明,方可予以放行。

  (六)1997年高等院校计划内自费毕业生就业工作仍执行1995年的有关规定。中等专业学校自费毕业生参照高校自费生规定执行。各地要鼓励自费生多渠道就业,为自费毕业生的自主择业创造机会和条件。

  (七)各高等院校要重视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处理好个人志愿与国家需要、个人成长与事业发展的关系,使他们明确认识到,服从国家需要是每个毕业生应尽的义务,积极引导他们到基层去,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去。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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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计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1997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1997〕2号)及《关于做好1997年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工作的通知》(教学〔1996〕25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对做好1997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继续以《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为指导,贯彻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加大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改革力度,加强宏观调控,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改革措施,健全服务体系,优化资源配置,认真有序地开展工作,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使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各类人才培养的需要,为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一)应届国家任务毕业生仍由政府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应届定向毕业生原则上仍实行定向分配;委托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国家计划内的自费毕业生自主择业。

  (二)继续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bg电子游戏平台,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坚持学以致用、人尽其才、择优录用以及个人志愿服从国家需要的原则。

  (三)为了实现2000年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目标,师范类院校毕业生全部分配到教育战线工作,其中绝大部分充实到基层中小学任教。支持非师范院校的毕业生经教育学院培训后到教育战线工作。

  (四)积极引导支持毕业生到乡镇企业、非国有企业、农村牧区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去建功立业。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鼓励乡镇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各盟市都要相应制定优惠政策措施,支持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去工作,对愿意到本盟市乡镇企业工作的异地毕业生,要视同本地生源对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五)各有关部门对企业接收的毕业生要在计划派遣、接收、落户等方面予以优先保证。对企业选择的毕业生,各盟市不能再另出政策限制接收。

  (六)毕业生进国家行政机关,要在核定的编制和年度进人计划内,从综合测评的优秀毕业生中择优选择。经下基层锻炼,并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合格后办理录用手续。

  (七)全额拨款、差额补贴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均要在编制内,按年度进人计划接收毕业生。

  (八)对少数民族毕业生,特别是蒙语授课的少数民族毕业生,要优先予以安排。

  (九)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要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女毕业生就业。

  (十)中央部委及部队驻内蒙古各单位,必须接收本系统院校培养的毕业生,同时应尽可能多的接收地方院校的毕业生。

  (一)毕业生就业分配计划的制定,仍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进行。要充分发挥学校的作用,实现学校招生、培养、管理与就业的有机结合。

  (二)对农、林、师院校的本科定向生仍坚持定向分配的原则。对中央部委及部队驻内蒙古各单位和自治区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特殊需要的毕业生,采取择优分配的办法,严格按综合测评名次接收。

  (三)积极培育和发展毕业生就业市场。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今年“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以学校为单位进行,同时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无论是通过“供需见面”,还是“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都要纳入分配就业计划。

  (四)“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范围是:自治区和盟市所属的各有关单位,中央部委及部队驻内蒙古单位,经过批准的区外单位。

  不论参加“供需见面”还是“双向选择”,都要以综合测评的成绩为标准,择优确定就业方向,不同的综合名次,选择的范围也不同。本专业综合测评名次前1/2者,可与自治区级的各有关单位和盟市互相选择;后1/2者,与盟市所属各单位互相选择。

  (五)计划编制工作要注重综合平衡,对长短线专业、区内外院校毕业生进行必要调整,用人单位尽量做到长短专业、区内外院校毕业生相互兼顾。在同等专业条件下,优先安排国家教委及其他部委重点院校毕业生,对此,各用人单位要予以支持。

  (六)毕业研究生可采取多种方式落实就业单位,博士、硕士毕业生只要所选择的用人单位需要,可先进人后落实计划。

  (七)对无主管企业(集团)以及在自治区经济建设中影响较大的企业实行计划单列。

  (八)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定向生仍实行定向分配,中央部委及部队驻内蒙各单位、自治区直属单位因人员结构调整及经济发展需要,可择优录用少量中专毕业生。

  (一)各级政府、各级主管部门和各高等院校,要严格按照《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开展毕业生分配工作。

  (二)加强对毕业生分配就业收费的管理,防止出现乱收费的现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列入国家就业计划之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在非生源所在地分配就业,免征城市容纳费;凡在自治区范围内(包括中央部委企业)就业的毕业生,学校免收培养费。

  (三)自治区有关厅局通过全国行业会议落实的中央部委院校、国家教委院校毕业生接收情况,以及毕业生按照“双向选择”有关原则和规定,在人才市场达成就业协议的情况,必须及时报送自治区毕业生就业计划编制部门和调配部门,统一列入自治区毕业生分配就业计划和调配计划。区内各院校要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间上报建议计划。

  (四)结业生仍按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1989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报告〉的通知》(〔1989〕教学字001号)精神办理。有病毕业生仍按国家教委《关于做好一九九○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通知》(〔1989〕教学字071号)精神办理。有残疾的毕业生,仍按原教育部、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招收残疾青年和毕业分配工作的通知》(〔1985〕教学字004号)精神办理。

  在区外院校就读并在区外就业的我区毕业生,需要出具学校征求自治区毕业生分管部门意见的函或父母所在单位(厅局、盟市级)的支边证明,方可予以放行。

  (六)1997年高等院校计划内自费毕业生就业工作仍执行1995年的有关规定。中等专业学校自费毕业生参照高校自费生规定执行。各地要鼓励自费生多渠道就业,为自费毕业生的自主择业创造机会和条件。

  (七)各高等院校要重视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处理好个人志愿与国家需要、个人成长与事业发展的关系,使他们明确认识到,服从国家需要是每个毕业生应尽的义务,积极引导他们到基层去,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去。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计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1997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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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1997〕2号)及《关于做好1997年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工作的通知》(教学〔1996〕25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对做好1997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继续以《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为指导,贯彻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加大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改革力度,加强宏观调控,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改革措施,健全服务体系,优化资源配置,认真有序地开展工作,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使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各类人才培养的需要,为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一)应届国家任务毕业生仍由政府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应届定向毕业生原则上仍实行定向分配;委托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国家计划内的自费毕业生自主择业。

  (二)继续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坚持学以致用、人尽其才、择优录用以及个人志愿服从国家需要的原则bg电子游戏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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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积极引导支持毕业生到乡镇企业、非国有企业、农村牧区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去建功立业。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鼓励乡镇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各盟市都要相应制定优惠政策措施,支持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去工作,对愿意到本盟市乡镇企业工作的异地毕业生,要视同本地生源对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五)各有关部门对企业接收的毕业生要在计划派遣、接收、落户等方面予以优先保证。对企业选择的毕业生,各盟市不能再另出政策限制接收。

  (六)毕业生进国家行政机关,要在核定的编制和年度进人计划内,从综合测评的优秀毕业生中择优选择。经下基层锻炼,并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合格后办理录用手续。

  (七)全额拨款、差额补贴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均要在编制内,按年度进人计划接收毕业生。

  (八)对少数民族毕业生,特别是蒙语授课的少数民族毕业生,要优先予以安排。

  (九)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要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女毕业生就业。

  (十)中央部委及部队驻内蒙古各单位,必须接收本系统院校培养的毕业生,同时应尽可能多的接收地方院校的毕业生。

  (一)毕业生就业分配计划的制定,仍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进行。要充分发挥学校的作用,实现学校招生、培养、管理与就业的有机结合。

  (二)对农、林、师院校的本科定向生仍坚持定向分配的原则。对中央部委及部队驻内蒙古各单位和自治区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特殊需要的毕业生,采取择优分配的办法,严格按综合测评名次接收。

  (三)积极培育和发展毕业生就业市场。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今年“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以学校为单位进行,同时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无论是通过“供需见面”,还是“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都要纳入分配就业计划。

  (四)“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范围是:自治区和盟市所属的各有关单位,中央部委及部队驻内蒙古单位,经过批准的区外单位。

  不论参加“供需见面”还是“双向选择”,都要以综合测评的成绩为标准,择优确定就业方向,不同的综合名次,选择的范围也不同。本专业综合测评名次前1/2者,可与自治区级的各有关单位和盟市互相选择;后1/2者,与盟市所属各单位互相选择。

  (五)计划编制工作要注重综合平衡,对长短线专业、区内外院校毕业生进行必要调整,用人单位尽量做到长短专业、区内外院校毕业生相互兼顾。在同等专业条件下,优先安排国家教委及其他部委重点院校毕业生,对此,各用人单位要予以支持。

  (六)毕业研究生可采取多种方式落实就业单位,博士、硕士毕业生只要所选择的用人单位需要,可先进人后落实计划。

  (七)对无主管企业(集团)以及在自治区经济建设中影响较大的企业实行计划单列。

  (八)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定向生仍实行定向分配,中央部委及部队驻内蒙各单位、自治区直属单位因人员结构调整及经济发展需要,可择优录用少量中专毕业生。

  (一)各级政府、各级主管部门和各高等院校,要严格按照《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开展毕业生分配工作。

  (二)加强对毕业生分配就业收费的管理,防止出现乱收费的现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列入国家就业计划之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在非生源所在地分配就业,免征城市容纳费;凡在自治区范围内(包括中央部委企业)就业的毕业生,学校免收培养费。

  (三)自治区有关厅局通过全国行业会议落实的中央部委院校、国家教委院校毕业生接收情况,以及毕业生按照“双向选择”有关原则和规定,在人才市场达成就业协议的情况,必须及时报送自治区毕业生就业计划编制部门和调配部门,统一列入自治区毕业生分配就业计划和调配计划。区内各院校要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间上报建议计划。

  (四)结业生仍按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1989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报告〉的通知》(〔1989〕教学字001号)精神办理。有病毕业生仍按国家教委《关于做好一九九○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通知》(〔1989〕教学字071号)精神办理。有残疾的毕业生,仍按原教育部、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招收残疾青年和毕业分配工作的通知》(〔1985〕教学字004号)精神办理。

  在区外院校就读并在区外就业的我区毕业生,需要出具学校征求自治区毕业生分管部门意见的函或父母所在单位(厅局、盟市级)的支边证明,方可予以放行。

  (六)1997年高等院校计划内自费毕业生就业工作仍执行1995年的有关规定。中等专业学校自费毕业生参照高校自费生规定执行。各地要鼓励自费生多渠道就业,为自费毕业生的自主择业创造机会和条件。

  (七)各高等院校要重视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处理好个人志愿与国家需要、个人成长与事业发展的关系,使他们明确认识到,服从国家需要是每个毕业生应尽的义务,积极引导他们到基层去,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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